(2016)津0114执终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保印、金杰伟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印,金杰伟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317号申请执行人孙保印。委托代理人卢青,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杰伟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金学节,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孙保印与被执行人金杰伟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8837元、负担诉讼费人民币2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有误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以上事实,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有误,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31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树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