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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薛耀平与李大军、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耀平,李大军,张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薛耀平,男。被执行人李大军,男。被执行人张悦,男。薛耀平与李大军、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李大军、张悦一次性清偿薛耀平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李大军、张悦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李大军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李大军、张悦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薛耀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薛耀平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薛耀平于2016年9月2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张悦尚欠薛耀平借款人民币156000元及利息;二、张悦于2017年8月25日,当日向薛耀平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并已实际兑现。对于剩余借款146000元,从2017年9月份起,每月25日前张悦向薛耀平清偿借款本金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薛耀平自愿放弃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耀平与李大军、张悦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承诺遵守协议内容,并已实际按约履行。故应当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2240元,由张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