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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钟良胜、龚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良胜,龚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良胜,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龚锦明,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县一中老师,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申请执行人钟良胜申请执行龚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2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8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龚锦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为604288005200249664、6221884280013346031内有存款金额512.62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锦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为604288005200249664、6221884280013346031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永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