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利勇、吴金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利勇,吴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虞利勇,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吴金宝,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执行虞利勇与吴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虞利勇尚有货款27464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吴金宝尚欠案件受理费243.50元、申请执行费311.9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金宝名下有号牌为浙C×××××、浙C×××××的汽车两辆,并予以查封,但暂未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