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术祥,徐文正,臧金友,王春雨,徐焕义,王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执行人:徐术祥,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文正,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金友,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春雨,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焕义,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佳美,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徐术祥、徐文正、臧金友、王春雨、徐焕义、王佳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贾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