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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永军、姜健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军,姜健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军,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姜健设,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军与被执行人姜健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永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付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