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永军、姜健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军,姜健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军,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姜健设,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军与被执行人姜健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永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付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