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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190号原告:何某,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男,50岁,汉族。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