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190号原告:何某,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男,50岁,汉族。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