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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恢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发先、孙卫志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先,孙卫志,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817号申请执行人:孙发先,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卫志,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杨敏,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发先与被执行人孙卫志、杨敏物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