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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3947号原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科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鹏,男。被告:顾蕾,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顾蕾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0,008元(1,500.40元×20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以每月1,500.4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逐月分段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566弄(原为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380弄)西郊枫林苑小区,因原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未及时选聘物业公司,且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为避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徐泾镇社区管理中心、徐泾镇房办、徐泾镇卫家角第一社区居委会采取紧急措施,选派原告进驻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自2015年7月至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诉诸法院,作如上诉请。被告顾蕾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小区西郊枫林苑原由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别墅收取5.50元。2012年12月31日该物业公司退出西郊枫林苑的物业服务。同日,原告受青浦区徐泾镇相关部门的选派进驻西郊枫林苑进行暂时管理,物业管理费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别墅收取5.50元。自2015年7月始,被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另查明: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566弄(原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380弄)D4号产权人被告顾蕾,该房建筑面积为272.86平方米。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权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律师函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不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受政府选派对本案所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涉案房屋权利人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缴纳物业费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的诉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0,0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红兰人民陪审员  支 敏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