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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志友敲诈勒索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71号王志友: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涉案5万元是政府拨付的困难救助资金,系合法取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明知辽源市东丰县纪委和东丰县那丹伯镇政府对你上访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答复,并于2011年给付你5万元救助资金以解决你生活困难问题,尔后你仍不息访,以相同的理由以进京非访为要挟手段向政府部门索要财物,迫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发放“救助款”的名义给付你钱款,以求你息诉罢访,数额巨大,你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从此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