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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福生、王铁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福生,王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福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丁建彪,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铁梅,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荥阳市。再审申请人张福生因与被申请人王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312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福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当事人,导致本案事实没有查清,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作出错误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铁梅与张福生之间达成500万元借款协议,王铁梅只向张福生转款400万元,剩余的100万元以王铁梅对案外人郝全江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冲抵,即王铁梅将其对郝全江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福生。本案未遗漏必要诉讼人,生效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福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