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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1884号原告雷洪艳诉被告金小玲、赵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洪艳,金小玲,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884号原告:雷洪艳,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兴,贵州成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55747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金小玲,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住址贵阳市白云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037903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赵玉,男,1980年8月12日,汉族,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雷洪艳与被告金小玲、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雷洪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26日,被告金小玲向原告借款20万元支付给金小玲,金小玲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年底,原告因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洪艳居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xx南路xx号xx苑xx幢xx单元xx层xx号。被告金小玲与被告赵玉系夫妻关系,也居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xx南路xx号xx苑xx幢xx单元xx层xx号。有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第九居委会出具证明、交费单据等予以证明,且原告曾于2017年3月也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均居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