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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一宅一布艺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一宅一布艺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一宅一布艺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342号五楼自编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327568714B。法定代表人:杨奕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5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5412929-9。法定代表人:XX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州市一宅一布艺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739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洪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