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敦彪、管九秀等与邱文亮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敦彪,管九秀,袁大辉,滕家凯,刘家卿,肖宇,邱文亮,李有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7号原告:胡敦彪,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管九秀,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袁大辉,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滕家凯,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刘家卿,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肖宇,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邱文亮,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李有全,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胡敦彪、管九秀、袁大辉、滕家凯、刘家卿、肖宇诉被告邱文亮、李有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胡敦彪、管九秀、袁大辉、滕家凯、刘家卿、肖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文亮、李有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敦彪、管九秀、袁大辉、滕家凯、刘家卿、肖宇撤回对被告邱文亮、李有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敦彪、管九秀、袁大辉、滕家凯、刘家卿、肖宇负担。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