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瑞敏与赵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敏,赵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648号原告:陈瑞敏,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爱民,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瑞敏与被告赵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瑞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瑞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敏的撤诉。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瑞敏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红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