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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瑞敏与赵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敏,赵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648号原告:陈瑞敏,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爱民,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瑞敏与被告赵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瑞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瑞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敏的撤诉。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瑞敏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红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