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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高东与王文业、杨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高东,王文业,杨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443号原告:范高东,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王文业,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杨月娥,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被告王文业配偶。原告范高东与被告王文业、杨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范高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高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高东负担。审 判 长  齐国章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