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丁营年、陈庆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营年,陈庆庆,廖东梅,陈艳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757号申请人:丁营年,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青,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庆庆,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廖东梅,女,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陈艳艳,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丁营年与被申请人陈庆庆、廖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丁营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东梅与被申请人陈庆庆共有的存放在第三人陈艳艳(系被申请人陈庆庆之妹)帐户内的存款52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东梅与被申请人陈庆庆共有的存放在第三人陈艳艳(系被申请人陈庆庆之妹)帐户内的存款52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