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山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李增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263号原告: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敢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山,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藏族。原告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春审 判 员  冶 红代理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