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林杰、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林杰,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8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1号1层、1号附11号2层、5号1层;11号、15号、17号4栋1层1-2号、2层。负责人:刘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杰,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南二环与大件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简称中行锦江支行)与被告林杰、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行锦江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7元,减半收取2498.5元,由原告中行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