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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喻正怀与陈选泽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正怀,陈选泽,韦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989号原告:喻正怀,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选泽,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韦小平,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正怀与被告陈选泽、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正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选泽、韦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春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正怀撤回对被告陈选泽、韦小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系缓缴),由原告喻正怀负担。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