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柴爱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爱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19号罪犯柴爱新,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3日作出了(2011)邯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爱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柴爱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冀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12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3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柴爱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认真听讲,较好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6次。1998年12月25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柴爱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柴爱新系累犯,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爱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2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