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叶斌与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叶斌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6-88号20层。负责人:孙江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栾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叶斌,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凡,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叶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雒 强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