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44号申请人田某1,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田某2,男,68岁,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田某1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某2位于榆次区源涡村的宅基地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0万元。担保人秦丽娜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宝来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某2位于榆次区源涡村的宅基地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0万元。二、查封人秦丽娜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宝来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