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执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鼎晟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鼎晟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傅向峰,黄小红,傅小凤,傅向东,傅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59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安群。被执行人:新余市鼎晟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傅向峰,男。被执行人:黄小红,女。被执行人:傅小凤,男。被执行人:傅向东,男。被执行人:傅成文,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申请傅向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余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余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