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金云、冯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云,冯丽芬,何红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薛金云,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冯丽芬,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何红传,男,1962年5月8日出生,住丽水市。申请执行人薛金云与被执行人冯丽芬、何红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456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薛金云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从(2016)浙1102执5336号案分得执行款8391元。截止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8391元,尚未履行人民币23720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