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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祥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163号移送执行部门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祥祥,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祥祥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祥祥应缴纳罚金及退赔赃款三千六百十八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委托刘祥祥户籍地法院调查财产,无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