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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凤华与初丛娟、李桂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华,初丛娟,李桂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960号原告:姜凤华,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初丛娟,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被告:李桂新,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原告姜凤华诉被告初丛娟、李桂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姜凤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交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凤华负担,缓交的1000元免收。审 判 长  关长征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