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学芳与杜庆金、王善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芳,杜庆金,王善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868号之一原告:闫学芳,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杜庆金,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被告:王善花,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0305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杜庆金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鲁C×××××、鲁C×××××汽车两辆。原告闫学芳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解决完毕为由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庆金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鲁C×××××、鲁C×××××汽车两辆的查封。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