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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迪与王冰买卖合同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迪,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高迪,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冰,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迪与被执行人王冰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迪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