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海圣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海圣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集贸市场内。负责人:单文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黄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洲,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圣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4元,减半收取6482元,由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