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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智材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597号被执行人杨智材,本院在执行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执行杨智材贩卖毒品(罚金)一案中,本院2015年11月11日制作的(2015)天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智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已移送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和工商登记。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当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天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东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