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智材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597号被执行人杨智材,本院在执行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执行杨智材贩卖毒品(罚金)一案中,本院2015年11月11日制作的(2015)天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智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已移送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和工商登记。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当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天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东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