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邱新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军,黑龙江省天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邱新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顺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新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顺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顺米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30808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延期利息。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