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恢19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谭英东与贺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英东,贺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恢19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英东,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贺雁,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谭英东与被执行人贺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7、478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197、219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贺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谭英东支付合作分成款95959.89元;二、被执行人贺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谭英东返还佣金2275元;案件受理费428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谭英东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谭英东负担2176元,由被执行人贺雁负担21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7、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