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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沐昌驷与陆月娥、包云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昌驷,陆月娥,包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708号申请执行人:沐昌驷,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陆月娥,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包云强,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139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沐昌驷与陆月娥、包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陆月娥、包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陆月娥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包云强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陆月娥、包云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月娥、包云强名下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包云强自2017年6月起,每月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沐昌驷支付1,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月娥、包云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陆月娥、包云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沐昌驷,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