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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骆建忠与被申请人蒋琳、任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建忠,蒋琳,任大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387-2号申请人:骆建忠,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曼,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蒋琳,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任大伟,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骆建忠与被申请人蒋琳、任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63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蒋琳、任大伟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申请人骆建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建忠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蒋琳、任大伟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骆建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罗艳琴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晓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