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牛海伟与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伟,张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09号原告:牛海伟,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永良,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牛海伟诉被告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彬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海伟于2017年8月28日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海伟撤回对被告张永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