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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田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田宗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民初76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宗礼,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告田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宗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712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902元(截止2016年12月1日)及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免息向被告借款96712元,用于支付其购买汉中恒大城房屋的首付,被告第一期应于2014年12月29日前偿还24178元,仅偿还10000元剩余14178元至今未还,第二期应于2015年12月29日前偿还24178元至今未还。《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每期借款,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每天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逾期已达702天,被告应当付违约金119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主要债务,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田宗礼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认购汉中恒大城9号楼10903号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6712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29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24178元,2015年12月29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24178元,2016年12月29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24178元;2017年12月29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24178元。被告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每期借款,否则,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每天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未按期归还其余借款。本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被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委托书、借款借据、付款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仅在第一期合同期内归还原告10000元借款,其余到期借款(第一期部分借款及第二期、第三期)本金62534元到期后,被告均未按期归还,应当承担归还上述借款及承担违约金的责任。现被告下落不明,其现状符合预期违约的有关法律规定,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可以提前向被告主张本案所涉债务,故被告理应归还此期借款。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应当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一,对于未实际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宗礼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借款本金86712元,违约金22613.6元(违约金算至2017年8月29日),合计109325.6元;2017年8月30日至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全部归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付(其中第四期借款本金24178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0日起开始计算)。本案受理费22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65元,由被告田宗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