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六枝与李建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772号原告张六枝与被告李建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六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