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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六枝与李建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772号原告张六枝与被告李建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六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