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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旭晖、杨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晖,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旭晖,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杨辉,男,1991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晖与被执行人杨辉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辉的银行存款505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辉所有的价值为5050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杨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张旭晖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