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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青山与西安途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山,西安途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山,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被执行人西安途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1幢1单元14层11406室。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青山与被执行人西安途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途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青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26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