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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贵祥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贵祥,刘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贵祥,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彩华(曾用名刘小华),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贵祥、刘彩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贵祥、刘彩华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暂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执2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陈进水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凤梅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