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家银与王小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银,王小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13号原告:刘家银,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王小隆,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银诉被告王小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银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银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靳春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