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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6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赵某、赵某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赵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265号原告:高某某,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赵某,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赵某甲,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