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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5013兴化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徐同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住房保障中心,徐同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013号原告:兴化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东寺桥*号。法定代表人:吉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同廉,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兴化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徐同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兴化市住房保障中心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住房保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兴化市住房保障中心负担。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龙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