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迟仁东、迟淑华等与张俊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仁东,迟淑华,迟明珠,张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624号原告迟仁东,男,194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迟淑华,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迟明珠,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杰,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诉称,2017年4月1日,被告张俊杰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田横镇迟家东路口处时,将步行过路口的于吉进撞到在地并当场死亡。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俊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80791.6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8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