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87号原告: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砀山县永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