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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陈荣孝、游长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9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连城县城关北大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76517501B。负责人:罗雪春,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职员。被告:陈荣孝,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游长珠,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系被告陈荣孝妻子。被告:巫永明,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巫炎明,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陈荣孝、游长珠、巫永明、巫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2.21元,减半收取206.1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智盛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