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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宣钦与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钦,刘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民初647号原告:陈宣钦,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刘春兰,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陈宣钦与被告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宣钦、被告刘春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宣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5月1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9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拒不归还借款。被告刘春兰答辩称,答辩人第一次向原告借了6万元,第二、三次分别借了5万元,一共借了16万元,1万元一天50元的利息,之前付了一部分利息,后面付不起,算了3万元的利息,就打了19万元的借条。后来还了6.5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刘春兰因需要资金出借给赌博人员参赌,分别向原告陈宣钦借款6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16万元,约定其中6万元按每1万元一天50元计算利息,其余10万元按每1万元一天100元计算利息。后经结算,被告刘春兰尚欠原告陈宣钦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3万元未予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0‰计算利息,并由被告刘春兰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陈宣钦执存。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宣钦人民币拾玖万元整(19000000)计人民币壹拾玖万×仟×佰×拾×元×角×分¥19000000此据借手人:刘春兰(指纹)2011年5月17日”。借条出具后,被告刘春兰先后归还6.5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陈宣钦催取,被告刘春兰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原件一份。本院认为,本案借款用途系因被告刘春兰需要借得资金提供给赌博人员参赌,而原告陈宣钦在被告刘春兰向其借款时亦知道被告刘春兰的借款用途。因为赌博提供赌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原告在明知被告的借款用途是为赌博提供赌资这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借钱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形成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原告陈宣钦实际出借金额为16万元,且被告刘春兰已归还6.5万元,故被告刘春兰还应归还原告陈宣钦借款金额为9.5万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宣钦借款本金9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宣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陈宣钦负担1025元,被告刘春兰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石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古红娟书 记 员 赖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