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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启友与石德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友,石德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536号原告:杨启友,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津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权,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德金,男,约34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杨启友与被告石德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启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杨启友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