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启友与石德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友,石德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536号原告:杨启友,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津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权,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德金,男,约34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杨启友与被告石德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启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杨启友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