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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幸、姚雷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幸,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364号申请执行人:李幸,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科朗叉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公司销售助理,住天津市西青开发区。被执行人:姚雷,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幸与被执行人姚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3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